【医药舆情】吉林省人民医院因高价收核酸检测费被处罚133万元

  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近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吉林省人民医院(以下简称省医院)曾因高价收取核酸检测费,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33多万罚款,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33多万罚款。

    根据这份处罚决定书,2021 年 3 月 19 日,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,省医院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实施价格违法行为。经初查,省医院涉嫌存在上述违法行为。为进一步核实案情,4 月 6 日,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。据调查,2020 年 7 月 6 日至 2021 年 4 月 27 日期间,省医院以耗材成本 40.00 元/人份以及 15.98 元/人份的价格采购核酸检测试剂盒(以下简称试剂盒)用于核酸检测项目。其中,2020 年 8 月 17 日至 2020 年 9 月 6 日期间,当事人使用耗材成本为 40 元/人份的试剂盒时,应当执行不超过 90 元/人次的收费标准。当事人以 120 元/人次即超出政府指导价 30 元/人次的收费标准收取 4128 人次核酸检测费,多收价款 123840.00 元。

    2020 年 9 月 7 日至 2021 年 2 月 1 日期间,当事人使用耗材成本为 15.98 元/人份的试剂盒时,应当执行不超过 66 元/人次的收费标准。当事人以 86 元/人次即超出政府指导价 20 元/人次的收费标准收取 49442 人次核酸检测费,多收价款 988840.00 元。

    至案发时止,2020 年 8 月 17 日至 2021 年 2 月 1 日,省医院开展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期间,以超出政府指导价 30 元/人次的收费标准多收价款 123840.00 元;以超出政府指导价 20 元/人次的收费标准多收价款 988840.00 元,共计多收价款 1112680.00元。至责令退款期满止,当事人已退还多收价款 610.00 元,未能退还多收价款1112070.00 元


最终,根据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之相关规定,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以下决定:

1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;

2、未退价款 1112070.00 元予以没收;

3、处以人民币 222536.00 元的罚款。

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 1334606.00 元。

这份行政处罚认定书的下发时间是2021年6月15日。